申请人:成都天天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盛世邦瑞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32154840号“木作空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原料等特点,缺乏显著性。被申请人并无真实使用的意图,恶意囤积了大量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木作、空间相关释义;
2.相关报道、论文;
3.同行业者相关宣传信息;
4.类似案件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2.举证商标信息;
3.相关案件裁定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木作空间”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原料等特点,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