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川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53945728号“川开电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了其他知名品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国家行业标准;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广告宣传合同、发票;
5.销售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超期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原本是被申请人的子公司,被申请人成立时间早于申请人成立时间,争议商标源自被申请人商号。被申请人没有主观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超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企业相关信息;
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3.授权书、部分子公司介绍;
4.参展照片、合同、发票;
5.销售合同、发票、发货单、交货单、产品图片;
6.被申请人参与公益照片;
7.被申请人宣传材料;
8.申请人企业变更相关信息;
9.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协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