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997640号“CHAOBAK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HAOBAKING 41997640

阅读:123288 2023-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超霸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巧爱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对第41997640号“CHAOBAK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4233150号“CHAOBA”商标、第14680385号“CHAOBA”商标、…

  申请人:广州市超霸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巧爱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对第41997640号“CHAOBAK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4233150号“CHAOBA”商标、第14680385号“CHAOBA”商标、第34237203号“CHAOBA及图”商标、第33172332号“CHAOBA及图”商标、第33166220号“超霸牌CHAO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超霸”(“CHAOBA”)系列品牌系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亦损害了申请人商号权、域名专用权等在先权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系,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存在,仍在关联类别申请注册与之构成近似的“CHAOBAKING”等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判决书;

  2、企业信息、资质资料;

  3、产品销售、订单信息、发票、货物运单;

  4、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7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核定使用在第8类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显著认读文字“CHAOBA”,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域名等存在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相关情形。《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是注册商标,因此本案不再适用上述条款。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41997640号“CHAOBAK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HAOBAKING 419976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461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