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安市百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79498号“苏菲新概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0257号商标、第9242489号商标、第3113811号商标、第4160258号商标、第36009531号商标、第8782058号商标、第8782054号商标、第767047号商标、第20795969号商标、第20795968号商标、第6852665号商标、第20795967号商标、第55060340号商标、第55061612号商标、第55071369号商标、第2020771号商标、第1564414号商标、第1641389号商标、第11182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均含认读文字“苏菲”,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