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69054号“VS&CO VICTORIA'S SECR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02624号“VSGO”商标、第39645283号“VSC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商标信息、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识别部分之一“VS&CO”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VSGO”、“VSCO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