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慢慢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60856号“老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801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08315号商标、第171950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宣告无效,第58985007号商标、第52320359号商标、第598932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六)被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被宣告无效,且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上述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老财”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文字“老财家”、“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