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245449号“阿琴面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阿琴面馆 60245449

阅读:89283 2023-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罗勇传 委托代理人:成都首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89036号《关于第60245449号“阿琴面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53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

  申请人:罗勇传

  委托代理人:成都首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89036号《关于第60245449号“阿琴面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53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97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广州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存档信息显示,该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被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资料显示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分,即目前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故引证商标虽为有效在先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被注销。不应作为评判申请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的依据。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鉴于本案系根据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认定被诉决定应予撤销,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不应作为评判申请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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