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78163号《关于第55517919号“美商无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17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63843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由于变化的事实系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后,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依据,故案件受理费仍由新氧公司承担。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