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小马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83034号《关于第56500815号“小马智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10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309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已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诉决定作出的事实基础已发生变化,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在考虑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鉴于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故本案诉讼费用有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