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统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67285号“江苏统一 保险代理 UNIFI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含义,“江苏”仅表示申请人所属行政区划,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109号“统一PRESID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27396号“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44108号“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487668号“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036327号“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060217号“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435858号“UT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173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248769号“AFRICINV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78452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付代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业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受托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信托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且所占比例较大的“UNIFIED”易被相关公众翻译为“统一的”,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的“统一”含义相近,且申请商标还含有汉字“统一”,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江苏”。“江苏”是我国省级行政区名称。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或强于前述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禁止注册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