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得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原名义:杭州得道标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00667号“猩球崛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186号决定,于2022年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搜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照片、装饰照片;2、广告宣传册、易拉宝、员工名片等照片;3、招聘宣传页照片;4、设计制作广告服务协议、发票;5、委托协议、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事实,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存疑,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真实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提交的名片中QQ资料的截图;2、杭州索贝广告有限公司信息;3、被申请人阿里巴巴官网信息。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杭州得道标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电视广告;广告策划;投标报价;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进出口代理;演员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审计”服务上。
2、经查,除本案复审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还拥有“麦肯光明”、“泰山归来”、“寻找尼莫”、“怪物史莱克”、“血战钢锯岭”、“明日世界”等数十件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至3均系其单方自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具体形成时间和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4和5中的发票均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尤其考虑到根据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拥有数十件标识不同的注册商标,故仅凭上述证据中的两份协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