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占妍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惠州泰美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990332号“噹噹DON D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079号决定,于2022年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持续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发票、送货单、发票查验明细、产品照片;2、淘宝销售界面、后台记录;3、出口货物报关单、舱单、产品照片;4、合同、商业发票;5、形式发票。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鸿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1995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生活用纸”商品上。2013年8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其在指定期间内通过淘宝平台向他人销售了“噹噹”品牌纸巾商品。在申请人未提交相反意见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纸巾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生活用纸”商品系种属关系,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