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肃宁县信涛针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0133号“Ckewqair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57466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53782090号“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审查仅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包服务(商业辅助)、人事管理咨询、网站流量优化、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包服务(商业辅助)、人事管理咨询、网站流量优化、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