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渡渡旅行社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备备广告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9975号“颂牌年品古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82357号“颂牌”商标、第61493934号“颂牌”商标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30811号“颂牌 颂酒”商标、第61426268号“颂牌 颂酒”商标、第56755059号“颂牌颂酒”商标、第53327467号“颂牌颂酱”商标均为申请人上海渡渡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