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欧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1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53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88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01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等方面显著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