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渡渡旅行社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备备广告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26268号“颂牌颂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33608号“颂颂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核准均已转让至申请人上海渡渡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55059号“颂牌颂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327467号“颂牌颂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230811号“颂牌 颂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四现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