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圣戈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市拉法基纸面石膏板厂
异议人圣戈班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市拉法基纸面石膏板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4882187号“圣班戈杰新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班戈杰新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石膏(建筑材料);胶合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8875号“圣戈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木材;建筑用砂石;石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的误认误购。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882187号“圣班戈杰新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