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金椰美业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金椰美业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866964号“ONLY NUTME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NLY NUTMEG”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7254号、第11057626号“ONLY”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ONLY”,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66964号“ONLY NUTME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