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第37347711号“华为方舟编译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为方舟编译器”指定使用于第38类“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81741号、第21723380号“华讯方舟”商标、第22485505号“华迅方舟”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8类“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347711号“华为方舟编译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