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乐影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乐影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34906707号“THINK POW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INK POWER”指定使用于第9类“风速计;气体检测仪;遥控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33122号“新派笔记本电脑 THINKPAD”商标、第11536332号“THINKPAD”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避雷针;电子防盗装置;眼镜”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组合、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906707号“THINK POW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