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柳美丽那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柳美丽那国际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6540310号“美方程式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方程式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烫发钳;烫发用铁夹;卷发用手工具”等。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美的MIDEA及图”系列商标为“电风扇;空调”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差异较大,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烫发钳;烫发用铁夹”等商品与“电风扇;空调”商品缺乏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540310号“美方程式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