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意大利劳尔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程载聪
异议人意大利劳尔达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程载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264172号“BCN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CN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手套(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38074号“CNC”、第19067583号“C'N'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64172号“BCN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