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覃艺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覃艺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7682500号“一点益禾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一点益禾堂”,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水(饮料);果汁;汽水;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益禾堂”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店铺、产品照片、宣传材料、特许经营合同等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综合考虑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益禾堂”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商业往来、业务合作等特定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亦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682500号“一点益禾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