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陈映民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世凯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映民对被异议人刘世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41294339号“VCNE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CNER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镜子(玻璃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194532号、第17387807号、第22997218号“VENTR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垫褥(亚麻制品除外);枕头;家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乳胶床垫;床垫;毛巾架(家具);家具;竹木工艺品;枕头;软垫;羽绒枕头;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字母组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对异议人著作权构成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94339号“VCNERY”商标在“乳胶床垫;床垫;毛巾架(家具);家具;竹木工艺品;枕头;软垫;羽绒枕头;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