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喵鲜抢 40558016

阅读:96976 2021-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宇恒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宇恒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558016号“喵鲜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宇恒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宇恒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558016号“喵鲜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喵鲜抢”,指定使用于第29类“腌制蔬菜;果冻;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10601号“喵公仔”、第38551476号“喵满分”、第30448248号“喵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水果罐头”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51050号“喵鲜生”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因而双方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肉;鱼制食品;加工过的海鲜;水果蜜饯;腌制蔬菜;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该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第13551011号“喵鲜生”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并应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58016号“喵鲜抢”商标在“肉;鱼制食品;加工过的海鲜;水果蜜饯;腌制蔬菜;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喵鲜抢 405580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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