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共青城元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473296号“元生资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广告;经济预测;商业管理顾问;商业评估;市场分析;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进行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50301号商标、第41917933号商标、第36971191号商标、第8592293号商标、第26388953号商标、第2904194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将不阻挡申请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850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095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撤销,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相关报道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广告;经济预测;商业管理顾问;商业评估;市场分析;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进行复审,即放弃“销售展示架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经济预测;商业管理顾问;商业评估;市场分析;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