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树林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180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77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包装机”已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延期审理申请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包装机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农业机械、水族池通气泵、陶瓷工业用机器设备(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雕刻机、混凝土搅拌机(机器)、升降设备、电焊接设备、电动卷门机、电镀机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打包机、工业用封口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水族池通气泵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