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邦邦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29353号“ROBOWH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52210号商标、第50214147号商标、第59397955号商标、第60205470号商标、第60205475号商标、第60426354号商标、第247026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