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528509号“有家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有家书院 63528509

阅读:67127 2023-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有家书院(广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8509号“有家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家书院”具有特定含义,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与第13146932号“有家…

  申请人:有家书院(广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8509号“有家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家书院”具有特定含义,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与第13146932号“有家照相馆及图”商标文字构成、含义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

本文《关于第63528509号“有家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有家书院 635285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3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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