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追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2198号“ZHUI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598513号“ZH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该商标也未发生转让或转移,带有引证商标标志的商品已无法进入市场流通,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相关材料、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信息材料、商标档案信息件、在先判决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