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夷山廿五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聚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2062号“25号 剧 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经设计的“25号 剧 社”构成,整体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识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