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蒲蒲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04541号“KID’S REPUBL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38365号“KIDSREPUBL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38349号“KIDSREPUBL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第5035697号“蒲蒲兰绘本馆KID S REPUBLIC”商标,“KID S REPUBLIC”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在先已有多个含有“REPUBLIC”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简称和宣传手册、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网上销售记录、公众号宣传资料、销售合同、出库单、在先裁定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2年10月27日第1813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2年10月20日第181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REPUBLIC”译为共和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多为“蒲蒲兰绘本馆”等使用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