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科化妆品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37402号“aec COSME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1097号“A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77772号“AEAE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84973号“AE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技术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拍卖;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03931号“AE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广告策划”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