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缪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00372号《关于第53161255号“MUSH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2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00478号“MUSHI 沐时GUANGDIANZHO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于2021年12月17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注册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引证商标已丧失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不应在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核准注销,引证商标已丧失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