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55731号“小康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金融服务”服务上的复审权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04337号“小康资本 WWW.XKZB.WANG”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14759号“小康资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相冲突的服务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27760号“小康资本 WWW.XKZB.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珠宝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金融服务”服务上的复审权利,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金融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金融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