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1047号“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13487号“SM PRIME”商标、第31209304号“SM PRIME”商标、第49596905号“SM PRIME”商标、第61426933号“城家高级公寓CJIA APARTHOTEL PRIME ”商标、第61433434号“城家高级公寓 CJIA APARTHOTEL 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四、五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信息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租金托收;艺术品估价;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