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LYMPUS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8627号“SEE.TREAT.CONN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性标志,本身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不会被认知为广告用语。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检索记录、知名杂志广告、网络查询资料、在先案例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核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