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1698号“椰岛全球购 YED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65493号“椰岛 YESI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并存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延续和承继了申请人知名“椰岛”品牌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引证商标在部分服务上已被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生效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类似的商标档案;审计报告;经营数据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金融服务;资本投资;电子转账;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服务上被依法撤销(见182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椰岛全球购 YEDAO”,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兑换货币;金融贷款;金融管理;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电子钱包支付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资本投资;兑换货币;金融贷款;金融管理;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电子钱包支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