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三慎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麦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元
申请人因第16896908号“小太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0565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056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小太医”品牌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证据。“小太医”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中医馆,为日常患者提供中医方面的看诊、理疗、药品煎制等工作,且一直在实际经营中,深受患者信赖与好评。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企业资信等级证书、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经营场所照片;3、申请人变更登记情况;4、网站维护通知函、技术服务费发票;5、收费通知单、商标注册费发票;6、关于缴纳上城区商会2019年度会费的通知、“2019会费”票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豪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7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4类“理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4月29日经我局核准,将名义变更为浙江三慎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1年11月25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理疗”等全部服务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2018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理疗”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至6均未涉及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理疗等服务;证据2为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据3仅为主体资格证明。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理疗”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