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33852号“GLOR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5119号、第13286521号、第998735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均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14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