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064894号“随食随地纵享熙品•XIPIN STOR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随食随地纵享熙品•XIPIN STORE及图 42064894

阅读:177335 2023-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2日对第42064894号“随食随地纵享熙品•XIPIN 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993984号“良品铺子及图”商标、第…

  申请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2日对第42064894号“随食随地纵享熙品•XIPIN 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993984号“良品铺子及图”商标、第1141325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良品铺子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中使用与申请人产品高度近似的包装设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2、“良品铺子”最早成立情况、店面照片;3、关于认定“良品铺子”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引证商标一注册证及转让、变更、续展证明;4、申请人公司及商标所获荣誉;5、参展照片;6、广告发布合同、宣传图片;7、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8、在先决定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良品铺子图形”作品存在区别,未构成实质性近似。综上,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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