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蒋杰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月铭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80403号“玄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4848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484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拓展市场的主打品牌,在2018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宣传,从未间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场所外墙照片;2、网络宣传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设计公司,经营范围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没有关联,其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被投入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帐篷出租;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1年10月20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部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据2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部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