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途闻国际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9日对第36000264号“PIAP PICAS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24901号“毕加索PICASSO”商标、第9604515号“毕加索 PICASSO”商标、第11355822号“毕加索 PICASSO”商标、第19962528号“毕加索PICASSO”商标、第30131603号“PICASSO及图”商标、第30318342号“帕保罗毕加索”商标、第30581039号“PICASSO及图”商标、第30904510号“PICASSO ART COLLECTION”商标、第31729917号“PICASSO Fun Art”商标、第31729918号“PICASSO Fun ar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资料、西班牙著名画家“PABLO PICASSO巴勃罗.毕加索”介绍资料、在先裁决。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
2.争议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已在先核准注册或在先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书籍出版等服务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中“PICASSO”一般指向西班牙著名画家“毕加索”,全名“PABLO PICASSO”,中译名“巴勃罗毕加索”或“帕保罗毕加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均含有“PICASSO”,“PICASSO”与引证商标六“帕保罗毕加索”指向相同人物,且争议商标整体“PIAP PICASSO”与引证商标六对应英文字母组成、呼叫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标识近似,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