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92035号“欧比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欧比乐 21792035

阅读:110745 2023-03-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士欧彼乐医疗健康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蓝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2035号“欧比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223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士欧彼乐医疗健康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蓝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2035号“欧比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223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护理器械、理疗设备、听力保护器、眼科器械、紧身腹围、口罩、助听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搜索调查,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护理器械、口罩、助听器等商品上进行使用和宣传的信息,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采购合同、银行回单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陈嘉民于2016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护理器械、奶瓶等商品上,2018年12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处于专用期内。2021年10月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经审理作出部分撤销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因本案复审申请系原撤销申请人提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护理器械、理疗设备、听力保护器、眼科器械、紧身腹围、口罩、助听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银行回单内容中未显示有关具体的交易信息,资金的真实用途难以确认,其与采购合同之间难以形成直接对应关系相互印证实际履行的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护理器械、理疗设备、听力保护器、眼科器械、紧身腹围、口罩、助听器商品上的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护理器械、理疗设备、听力保护器、眼科器械、紧身腹围、口罩、助听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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