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102456号“天山果源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天山果源及图(指定颜色) 14102456

阅读:160850 2023-03-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疆伊吾玉龙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熊晨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02456号“天山果源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364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疆伊吾玉龙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熊晨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02456号“天山果源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364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不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厂房及车间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乌鲁木齐味正品果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葡萄干、奶茶(以奶为主)、肉等商品上,于2022年1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现处于专用期内。2021年10月22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指定时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提交的厂房及车间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其真实性及投入市场流通情况难以确定;提交的2018年、2019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部分模糊不清,其中可识别的部分内容中显示“天山果源”牛奶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商品;提交的2020年、2021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虽显示“天山果源”奶茶商品,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显示查无此票,经扫描上述发票左上角二维码后查得:发票代码6500193130、发票号码03007654、合计金额776.15(不含税)、开票日期2021.05.14,与上述发票的日期或内容不相符,真实性难以确认,同时鉴于上述发票涉及的销售金额较少,不能排除原注册人为维持注册进行象征性使用的可能,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1日

本文《关于第14102456号“天山果源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天山果源及图(指定颜色) 141024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98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