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237439号“寒地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寒地雪 13237439

阅读:67358 2023-03-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孙贵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顺成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密山市义清家庭农场 申请人因第13237439号“寒地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400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孙贵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顺成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密山市义清家庭农场

  

  申请人因第13237439号“寒地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400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申请人一直许可他人在大米等谷类制品上进行持续、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企业营业执照;2.办公场所、生产车间等照片;3.经销协议书、购销合同、银行回单及发票;4.包装加工合同、设计样稿、收据;5.产品及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销售合同、商标使用授权书、情况说明、包装收款收据、产品及包装照片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醋、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1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指定时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谷类制品”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知:申请人于2019年1月1日授权铁力市金海粮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交的经销协议书、购销合同中均体现了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向他人销售“寒地雪”大米商品的内容,并提交了与之对应的银行回单及发票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的情况;提交的产品及包装照片等证据也进一步佐证了复审商标标识的实际使用图样和使用事实。因此,综合在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授权他人对复审商标在大米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大米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范畴,故可视为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应予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1日

本文《关于第13237439号“寒地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寒地雪 132374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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