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662581号“巨量引擎方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巨量引擎方舟及图 59662581

阅读:56159 2023-03-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62581号“巨量引擎方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3857742号“巨量引擎方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从…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62581号“巨量引擎方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3857742号“巨量引擎方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从启信宝上打印件“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转让申请书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共计5054件商标;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我局于2022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短时间内申请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申请人提交了以下申辩意见:申请人是抖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集团”)的重要子公司,且商标注册申请均出于自身经营和保护自身品牌需要,不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可能性。巨量引擎方舟,是抖音集团旗下巨量引擎品牌下的一款产品。“巨量引擎方舟”纯文字商标在第9、35、38、41、42、45类上均已获准注册,本案商标是在文字商标的基础上添加了“图形”logo部分。截至目前,巨量引擎方舟已上线运营多时,申请注册本案商标是为了实际使用的需要,并且在百度、抖音、微信、微博等多平台都能搜索其使用的证据。“巨量引擎方舟及图”商标在注册申请阶段已下发过审查意见,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交了使用证据,并且审查员认为使用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商标是为了实际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有诸多商标已经被认定为不是囤积商标,包括“大力教育”、“大力智能”、“瓜瓜龙”、“瓜瓜龙启蒙”等商标。根据相同的审查原则,本案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基于使用及防御的双重目的,在多类别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并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互联网行业产品具有影响力大、覆盖面广、爆发力强、迭代快等特点,需要申请人针对实际使用或计划使用的品牌进行有遇见性的全面保护,而长期存在的大量恶意抢注行为,迫使申请人及其他知名企业不得不采取防御性保护的策略,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商业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除外情形。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申辩证据:工商登记信息页;2021年度APP内容供应商采购项目选中结果公示;申请人合作方年报;申请人完税证明;抖音集团及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页;“巨量引擎方舟”商标在各媒体中的报道打印件;网站页面公证截图;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申请查询结果截图;华为商标申请清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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