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楠
被申请人:郑州少林医药保健品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一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对第21071438号“少林不老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少林寺”为我国著名佛教寺庙,争议商标中含有“少林”,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宗教场所存在某种联系,有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被申请人主要产品有各类跌打液、创伤灵,跌打膏,主要适用于患者的各种急慢性损伤、扭挫伤、风湿疼痛等。争议商标中的“少林”是被申请人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郑州少林医药保健品厂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蜂蜜酒;米酒;白酒;清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商品上。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所有人名义于2018年3月7日变更为“郑州少林医药保健品厂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第七条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为“少林不老酒”,其中“少林”,即指“少林寺”,是我国著名的佛教寺院,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上述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予以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