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514012号“BOY CAFE SINCE 1976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OY CAFE SINCE 1976及图 63514012

阅读:98833 2023-03-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4012号“BOY CAFE SINCE 197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14728号“OLDSTREET BOY”商标、第62755802号“BOY”商标、第…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4012号“BOY CAFE SINCE 197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14728号“OLDSTREET BOY”商标、第62755802号“BOY”商标、第9145164号“JET BOY”商标、第60324435号“OLDSTREET BOY”商标、第29986506号“BOY”商标、第63214188号图形商标、第39765512号“福神 BOY”商标、第29984489号“BOY”商标、第62773846号“BOY”商标、第60859052号“BAD BOY”商标、第62608370号图形商标已被决定驳回注册申请或撤销注册,上述驳回、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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