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303459号“BOY 197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OY 1976 60303459

阅读:58664 2023-03-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03459号“BOY 197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92357号“THE BOY”商标、第60185706A号“壹玖柒陆…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03459号“BOY 197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92357号“THE BOY”商标、第60185706A号“壹玖柒陆 1976”商标、第60187419A号“壹玖柒陆 1976”商标、第9145164号“JET BOY”商标、第29986506号“BOY”商标、第29984489号“BOY”商标、第39915618号“BOYY”商标、第39765512号“福神 B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至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撤销注册,上述驳回、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四至八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至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BOY 1976”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至三中的独立识别文字“1976”,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鞋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

本文《关于第60303459号“BOY 197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OY 1976 603034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95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